CAS仲裁报告精编版:孙杨撕毁检测表 母亲起负面作用
北京时间3月4日 CAS官网今天公布了孙杨案仲裁报告,这份报告中显示了孙杨在接受药检的中,保安用锤子砸碎了检测瓶,而且孙杨还撕毁了兴奋剂检测表。此外,CAS称检测组不需每人持单独授权,此前59次检测孙杨也从未质疑。而且,尿检官拍照不能构成孙杨抗检的正当理由。以下是部分属性。
CAS仲裁报告:保安砸碎检测瓶和孙杨撕毁检测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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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当DCO(兴奋剂检察官)表示IDTM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留下时,孙杨让他的人员砸掉了一个瓶子,试图将血液样本取出来。这样DCO只能拿走被损坏的瓶子,而不是血液样本。装有血液的兴奋剂瓶子被一位保安用锤子砸坏,孙杨则在一旁打开手机的手电筒协助。血液样本完好无损,被孙杨拿走。
第15条:那天晚上没有收集到血液和尿液的样本,都无法采用。据我们所知,血液样本被巴震保管(已经无法检测了,因为保管链已经坏了)。
第16条:在DCO在场情况下,运动员损坏了兴奋剂检测表格,将自己之前签好名的表格撕掉。
CAS报告:检测组不需每人持单独授权 此前59次检测孙杨从未质疑
CAS仲裁报告,对“孙杨案”判决的相关依据进行理解释。其中,孙杨就检测人员资质所提出的疑问也得到了回应。
根据来自IDTM的Neal Soderstrom的说法,过去的六年里,IDTM公司所进行的样本采集一直遵从的是同一套规定,而“检测人员向运动员提供个人授权证明”从来就不是规定的一部分。Soderstrom和IDTM雇员Popa还作证说,FINA一直都理解IDTM的规定,但从未提出不满。
孙杨方指出,2012年至今,IDTM对他进行的其他59次赛外检测中,检测人员都向他出示了“文件与证书”,但他却没有回应仲裁小组关于“在以往的哪一次检测中,检测人员提供了单独授权证明”的问题。巴震表示许多次孙杨在接受反兴奋剂检测时他都在场,但他却想不起来由IDTM所进行的60次检测中的任何一次。仲裁小组察觉到,巴震在提供证词时闪烁其词,没能够充分证明IDTM检测人员在2018年9月4日所进行的这次检测中,所出示的证件与以往有任何不同。
如果孙杨方提出的说法是对的,那么IDTM过去所采集的上万份样本,都将有可能由于检测人员没有提供单独授权信函而失去有效性。但孙杨方并没有就如何避免出现样本失效的情况提出任何有营建性的意见。
综上所述,仲裁小组不同意孙杨方所提出的,检测人员应该携带并向他提供单独授权信函的说法。
CAS仲裁报告:三检测人员资质均符合条例 身为建筑工人并无影响
孙杨表示,在2018年9月4日药检过程中,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现场样品收集人员中,没有一位成员符合药检资质,而WADA则坚持认为,检测的过程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强制要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专家小组分别在仲裁报告中评估了IDTM样品采集人员的身份要求。
检察官(DCO)身份资质
关于兴奋剂检察官(DCO)的身份资质,裁决书中提到,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第H.5.3.3条要求,“DCO携带补充身份证明,包括其姓名和照片(即样品采集机构的身份证、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或类似有效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的有效期。”
孙杨认为,兴奋剂检察官(DCO)在2018年9月4日当晚提交给他的IDTM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身份资质。
但仲裁报告指出,这一事项应参照国际社会投资倡议中规定的要求加以评估,因为和WADA的准则不是强制性的,第H.5.3.3条规定的DCO识别要求必须包含DCO的名称和照片。IDTM签发的身份证符合这些要求。这是给运动员看的,不需要其他身份证明。
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的资质
运动员同意,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指导方针,陪同人员不需要提供姓名或照片证明,但是,他们必须提供来自测试机构或样品收集机构的官方授权文件。
专家组认为,澄清术语是有必要的,“兴奋剂检测助理(DCA)”并没有出现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国际泳联(FINA DC)、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规范和指南中,而仅仅是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内部使用的一个术语,在2018年9月4日的样品采集过程中,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的作用只是见证运动员在采集容器中采集尿液,该角色在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规定中为:
“陪同人员:经样品收集当局训练和授权执行具体职责的官员,包括一名或多名(在样本采集机构的选举中):被选中进行样本采集的运动员的通知;陪同、观察运动员,直至到达兴奋剂检查站;陪同和(或)观察兴奋剂检查站的运动员;以及/或见证及核实所提供的样本,而有关训练令他/她有资格这样做。”
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第5.4.1条规定中指出:“进行初次接触时,样品采集机构,DCO或监护人应确保运动员和/或第三方(如根据第5.3.8条)的要求: b) 进行当局的样本采集;”、“在进行接触时,DCO或监护人应使用第5.3.3条中提到的文件向运动员表明自己的身份。”
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第5.4条还规定:“只有取得样本收集当局认可的认可资格的样本收集人员,才会获样本收集当局授权代表样本收集当局进行样本收集活动。”
根据这些规定,运动员将主要由兴奋剂检察官(DCO)告知相关规定,兴奋剂检测助理(DCA)的主要工作仅限于见证运动员收集尿液。因此,兴奋剂检测助理(DCA)无需提交提及其姓名的授权书,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也不要求DCA向运动员出示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签发的身份证,坎普先生在作证时证实了这一点。毫无疑问,DCA为运动员提供了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是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识别要求的。
采血助理(BCA)的身份资质
关于采血助理(BCA),运动员认为她应持有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签发的身份证或授权认证证明,运动员还坚持认为,BCA应该有收集血液样本的资格证明,在现场出示给运动员的初级护士资格证书(STQCJN)不足以证明她有资格在中国采集血液样本。特别是,运动员应提出BCA应出示执业护士证书(PNC)。
专家组再次认为澄清术语是有必要的,“BCA”或“采血助手”一词未出现在WADA法典、FINA DC、ISTI或任何WADA指南中。IDTM内部使用这个术语。BCA在2018年9月4日对运动员的样本采集过程中的预期作用是通过静脉穿刺抽离运动员的血液。这个角色属于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中“BCO”的定义:“采血员(或BCO):由采血部门授权的合格官员,负责采集运动员的血液样本。”
关于采血助理(BCA),证据包括一份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为抬头的《保密声明》,属性如下:
“我在此声明,我已经接受了[国际兴奋剂组织]的训练,该组织是由[IDTM]培训和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官员(DCO)。我接受过培训,并被要求在2018年期间担任【……】采血官【……】,负责上述DCO的采血工作。本人明白本人的责任,并会保守此资料的机密,直至样本收集工作完成及本人已被解职协助样本收集人员为止。本保密声明适用于2018年期间在本文件中提到的DCO执行的所有任务。 ”
鉴于该运动员在听证会上辩称,采血助理(BCA)的执业护士证书(PNC)只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赛事在杭州举行),该委员会发现,这一点没有得到物证的充分证实。无论如何,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所谓的程序缺陷曾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上被提出或解决,或者在当时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小组认为这是一个事后的论点,具有正式性质,但在当时或其后不能说会影响抽血。
因此,审裁小组裁定,采血助理(BCA)符合身份证明规定,她被正式认可参与收集运动员的样本。
综上所述,审裁小组裁定,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样本收集人员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适用的条例与规定。
CAS仲裁报告:尿检官拍照不能构成孙杨抗检的正当理由
孙杨在证词中表示,DCA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自己拍照、录像。尽管其后来被要求离开兴奋剂检查站,还被要求删除其手机内的所有视频和照片,但此举还是让自己对IDTM样本收集人员失去了信心。孙杨还强调,拍照事件再加上样本收集人员随后未能提供必要的认证和授权文件,最终导致了自己“暴力抗检”。 CAS认为,在样本收集的过程中,除非有非常确凿的理由(比如收集证据或出于记录保存的目的),否则尿检官或DCA对运动员拍照或录像的行为是完全不合适、不专业的。
不过CAS的相关条文已规定:“只要是在生理、卫生和道德上合规的情况下,运动员都要按要求提供样本,其抗议检查是无效的。”而证据也确实表明,兴奋剂检查官(下称“DCO”)及时向孙杨通报了抗议检查的后果。
CAS还表示,IDTM样本收集人员所提供的每份文件也都符合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下称“ISTI”)的要求,“这与孙杨及其支持者的看法恰恰相反”。
因此CAS认为,无论是拍照的不当行为,还是对IDTM样本收集人员的资质质疑,都不能成为构成孙杨中止检查的正当理由。CAS还强调,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行为应该是,运动员需要在当时(如有必要,也可以在随后)记录自己对整个检查过程的反对意见,并允许DCO带着已经采集的血样离开。
CAS仲裁报告:孙杨母亲对儿子起负面作用
译文:专家组同意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组的意见,即警告很可能因现场噪音而被忽略。然而,与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组的结论相反,(CAS)专家组的结论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归咎于运动员的行为,由他负责。运动员应尊重DCO(兴奋剂检察官)的权威,因为DCO经验丰富,运动员熟知这一点,根据已知证据,运动员非常清楚地没有这样做。
根据收到的证据,专家组无法得出以下结论:DCO对运动员未能听取警告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或者说,孙杨,他的团队,还有她似乎对儿子起了最有害作用的母亲,有权无视DCO的观察,即当时的事态发展是孙杨可能无法遵守(这次“赛外检查”的流程)。
浅析:“as well as his mother, who seems to have played a most unhelpful role to her son”,这里CAS直截了当地指出孙杨母亲“似乎”对儿子起到了最有害的作用,可以看做CAS对此次事件中,对孙杨母亲做法的总结,甚至表达了对孙杨母亲的态度。同时,CAS点出孙杨一方应该尊重检察官的权威,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说明。
CAS仲裁报告:孙杨一行为有失尊重,顶尖运动员不能凌驾于法律
在仲裁报告的第356条写道:“令人惊讶的是,在证词过程中,运动员(指孙杨)从未对他的行为表达过任何遗憾。” “相反,随着诉讼的进行,他固执己见,并最终企图将明显失误归咎于他人。”
在 仲裁报告的第358条,CAS评价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抽样过程中,这位运动员试图自己解决问题。更出乎意料的是,在听证会总结发言过程中,他邀请了一位不名的、未提前通知的人士参加,直接坐在他旁边作翻译。他似乎认为没有必要寻求专家组的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尊重他人或既定程序的权威。该运动员是一位世界级的运动员,有着令人印象深刻的体育成就;然而,他并不能凌驾于法律或法律程序之上。规则对他适用,就像对所有运动员一样,他必须遵守。”
CAS仲裁报告:根据WADA新规 孙杨有可能缩短禁赛期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提出对孙杨禁赛两到八年,希望对孙杨处以最多八年的禁赛处罚,CAS也开出最重罚单。实际上,WADA新规则规定可以对违规运动员缩短禁赛期,允许禁赛期在四年之内,这条新规也适用于第二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运动员。不过,CAS在判决时并没有运用该规则,而CAS在仲裁报告中也做出解释:“2021版的WADA规则不适用于本案诉讼,因此仲裁小组没有应用该规定。”
尽管最终开出禁赛八年的罚单,但CAS仲裁报告第369条也指出,孙杨可以在明年,向国际泳联申请缩短禁赛期,“尽管本案不适用WADA新规,但WADA新规中第27.3条规定,允许运动员向国际泳联申请减少对他实施的禁赛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支持孙杨的申诉,孙杨注定无缘东京奥运会,不过孙杨可以在明年向国际泳联提出申诉,至少从目前看,在理论上孙杨有望缩短禁赛期。